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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商会如何操作

时间:2012-03-22 15:34:51,点击:178

商会的定位

世界各国的商会制度不同,商会的定位也不同,可以从中区分出两大类。德国、法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国家是一类,典型的特点是有一部“商会法”,规定商会是“公法法人”,所有企业义务入会,依法交纳会费,此外法律还授权商会承担一些经济管理或公共管理职能,例如出具产地证、监督管理职业培训等。奥地利全国分成若干地区,每个地区设一个商会。在德国,有两个商会体系,即82个地区的工商会和55个地区的中小企业联合会(即手工业联合会)。凡是属于手工业法中规定的94个行业的企业,加入中小企业联合会,其他工商企业(除了自由职业者)都加入工商会。除此以外,由企业或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社团很多,它们不具有公法法人的地位,属于注册协会,其中包括行业协会。

英国、美国等是另一类,没有专门的商会法,商会像其他社团一样自由结社、自愿入会、自治管理,只需简单的注册。
会员和组织结构

商会像其他社团一样,最重要的是会员。通常意义上的社团是由一些个人或单位发起成立、加入的,会员须交纳会费。德国工商会和德国中小企业联合会是义务会员制,无须为发展会员操心。它们在会员问题方面的惟一问题是,有少数企业同时符合两会的会员范围。英国商会的首要问题是发展会员,因为只有足够数量的会员和经费,商会才能维持和发展。

商会实体基本上都是地区性的。在德国,82个地区性工商会和55个地区性中小企业联合会是在几百年内先后建立的,都是公法法人。而全国一级的商会并不具有公法法人地位,而只是注册的社团,没有企业会员,经费靠地区商会上交一点。全国理事会(或大会)由各地区商会的会长和总经理作为地区商会的代表组成,从地区商会的会长或者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全国商会的主席,主席必须是企业家。全国商会与地区商会没有领导关系,其主要职能是在联邦一级与联邦议院、政府、政党等沟通和游说。英国的商会大致也是如此,也是由各地区的几十个独立商会联合而成。英国小企业联盟为了节约经费,总部不设在首都伦敦,而设在曼彻斯特,伦敦只有新闻和议会事务办公室。

英国、德国商会的主席、副主席(会长、副会长)都不“驻会”,有时称“名誉主席”等,商会机关由聘用的总经理主持。主要原因是,由企业家担任会长是不可能“驻会”的,而主持机关工作是一份完整的工作,与会长的工作性质不同。

商会的职能

英国和德国在商会的法律地位和体制上是两个极端。但是,英国和德国商会的职能却基本相同:代表会员的利益和为会员服务两大方面,只是德国商会还具有法律授权的某些管理职能。  商会的第一方面职能是代表会员的利益,与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政府)、政党等进行沟通,对立法草案和政府政策、措施表明立场,发表意见,以便使法律、政策、措施等有利于商会所代表的工商界的利益。因此商会这方面的职能很重要,也很繁忙。德国工商会和德国中小企业联合会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议会立法(包括地方议会立法)依法必须征求它们的意见。在英国,重要的商会也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例如小企业联盟每年与政府中小企业部长进行四次对话,首相与其他重要政治家常常出席年会。有意思的是,按照规定,商会主席不能单独与政治家接触,必须有专职人员陪同,以防止商会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活动。鉴于代表会员利益职能的重要性,商会大都制订正式的政策文件,阐明本会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立场。例如外贸问题、竞争问题、劳工问题、环境问题、WTO谈判方针等,同时对全局性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德国工商会每年春夏秋进行三次经济趋势调查,每次2.5万家企业,询问经济形势、商务预测、投资雇佣计划,及时掌握经济动向。

商会的第二方面职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不论什么商会,服务都以中小企业为对象,因为跨国公司、大企业掌握雄厚的资源,往往一家企业的资源就超过了整个商会。英国小企业联盟设立热线电话,24小时为会员提供法律等服务,同时分析会员动态和关心的事,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