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1〕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在解决好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就业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对省内各类户籍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前提下,尽快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提高到12%以上,并以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尚未纳入养老保障覆盖范围的人群,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我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劳动者在就业期间连续缴费,避免随意中断缴费的情况。为避免重复参保,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本人自愿并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情况下,在已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期限内,可暂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缴费期满后仍在当地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期间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在分配时将统筹考虑各地在我省户籍农村劳动力扩面方面取得的成效。
二、及时掌握本地区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劳动力参保及就业情况,定期上报汇总相关数据。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所在地区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包括本省和外省)劳动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就业变化情况的监控,及时分析变动的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收集所在地区在城镇就业的本省和外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就业的人数,掌握所在地区本省户籍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每季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加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各地要加大对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力度,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部署,通过建立鼓励引导机制,推动高端技能培训,对参加技能培训的我省户籍农村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全面提升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的整体技能素质,增加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的有效供给,提高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在城镇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同时,要提高外省户籍劳动力在我省就业的组织化程度,通过扩大和深化与其他省区的劳务合作,进一步创新劳务合作机制,提升劳务合作层次,拓展合作领域,可采取鼓励措施,发展劳务派遣尤其是公益性劳务派遣,并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依法在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基础能力建设,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就业和参保。各地要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进程,加强我省农村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为农村户籍劳动力提供就近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及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供求信息数据库,促进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融合和对接,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有效衔接,做好农村劳动力社保与用工的统计工作。要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摸清本市劳动力资源的地区分布、文化技能素质结构、市场供求关系等情况。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就业的政策,满足本地区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对劳动力的需求。要加强我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城乡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