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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汇交义务加强汇交监管

时间:2011-11-25 22:41:32,点击:98

近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对探矿权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遇到的新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人。

记者:怎样理解“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

负责人: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进行了一定地质工作后,认为该区域内勘查矿种的成矿条件不理想,不想继续开展地质工作,主动放弃在该区域内的勘查;另一种情况是,根据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水平。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同一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记者:据了解,目前一部分探矿权人在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前,不依法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这次出台的《通知》在管理上怎么解决?

负责人:我想,必须明确几点:首先,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第二,开展广泛的公共服务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接收、保管好各类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加强汇交管理包括做好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当前地质资料管理中一件重要的工作。工作做好了,能够提升国土资源部门的服务能力,可有效减少地质勘查重复投入,为后续地质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这次出台的《通知》,就是要对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具体措施是,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放弃勘查区块内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等有关材料。

记者:为什么选择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作为审查机关?

负责人:选择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作为审查机关,是为了方便探矿权申请人办理手续。同时,对在放弃区块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由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审核《申请放弃勘查区块内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的真实性,也增加了地质资料管理者的责任感,有利于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有利于矿业权管理。

记者:形成地质资料需要一定时间,在《通知》出台后探矿权人是否有足够时间编写地质报告?

负责人:已考虑到这个情况。所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