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需要使用土地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土地成本和土地使用税等),按如下标准在市场价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客商独资兴办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惠80%。
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客商投资比例70%以上的,优惠70%;客商投资比例60%-70%的,优惠60%;外商比例50%-60%的,优惠50%;外商比例50%以下的,原则上按外资比例优惠。
非工业生产性项目中(含旧城改造项目),客商独资项目优惠50%;合资合作项目优惠30%。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其土地使用税免征五年,其它项目免征三年。按规定经确认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其土地使用税免征十年(以上免征的土地使用税均先征后退)。
(二)鼓励客商在我市购买企业产权,产权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购买有形资产可按上述优惠标准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不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企业产权的出售底价或成交价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客商可以在我市租用企业。可以只租赁企业经营权;也可以在出租者收回资产价款和合理利润后,企业资产归承租者所有。客商可以在我市兼并企业,企业兼并可以采取承担债务形式,也可采取购买形式。
(三)客商投资企业经申请,由外经贸局会同财务局、税务局核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拆旧。
(四)为客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制度。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为客商代办从立项到工商、税务、海关登记等各种手续。市外经贸局从收到开办客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项目审批手续。
(五)保护客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客商投资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遵守我国法规的前提下,客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设置本企业机构,自行聘用企业员工,自行决定工资及奖金分配,按章处理违纪职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客商投资企业乱摊派,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侵害客商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六)对引进客商来我市投资的人员实行奖励。
(七)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客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务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