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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

时间:2011-11-25 23:22:50,点击:157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处置政策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且已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二)棚户区改造中涉及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严禁用于商业开发建设。

(三)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安置房建设的用地,原则上按公开出让方式进行,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安置住房属性,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条件。(四)棚户区改造中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上市交易时被拆迁人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五)棚户区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及进行商业开发的住宅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挂牌、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实行净地出让。

二、办理程序

(一)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办理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并视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四)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出具规划条件,设定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的配建和容积率等;

(五)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出让方案、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涉及到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二)土地出让后,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督促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三)对于按时完成房屋征收等工作的城区人民政府,按1万元/亩予以奖励,土地成交以后,溢价部分市财政与区财政按8:2分成;对于保障项目实施有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