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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1-11-19 01:12:39,点击:854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二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商会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三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

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各项福利等费用开支。

(二)公用经费的支出: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租房费、办公用水电费、维修费、设备购置等。

(三)业务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会议支出: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按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各项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商会费用审批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神,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增加经费开支透明度,自觉接受审计和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的检查、监督。

(二)各项经费支出需经经办人、秘书长、会长和监事长四人签字方可报销;

(三)报销费用5~10万元,报请会长和监事长同意后,并知会全体常务副会长,由2名常务副会长签字同意,方可按财务程序执行;

(四)报销费用10~50万元,报请会长和监事长同意后,并知会全体常务副会长、全体监事会成员,并由3名常务副会长、2名监事会成员签字同意,方可按财务程序执行;

(五)50万元以上,报请会长同意后,并须常务副会长、监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按财务程序执行。

第六条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本商会各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公务过程中发生的往返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二)各级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向财务提交领导已审批的出差审批表或主办单位正式通知。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住宿、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标准按广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四)外出开会、培训、考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参观费等费用,按照主办单位通知的收费标准,由出差人员凭正式收费票据报销。

(五)出差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住宿标准按实际安排计算,并取消在此期间的目的地交通费、伙食补助。

(六)出差人员往返途中的本市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

(七)工作人员在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

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账,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八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九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现金支付范围:职员工资、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理事会同意用于会员救济、补助及其它支出;少量办公用品购置支出1000元以内等。

(五)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报销清账。

(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

(七)日现金库存不能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为本会收入,按本制度管理使用。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九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账,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二十三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每月按时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和报送会长和秘书长等。

第二十五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凡查询、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 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28日第一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