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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章程

时间:2011-11-29 19:53:36,点击:9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文为:Guangdong Province Hunan He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湘衡阳籍人士、在粤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全面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江园街天河山庄桃园居162-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会会员企业须为衡阳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纪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的团体会员:本商会允许其他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将其作为团体会员。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活动,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0%;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出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经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会长办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商会的日常运作。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历任四年(每届不得超过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以本商会名义发展的区域分会或行业分会为本商会会员,其会长兼任本商会的常务理事(具体参见“广东省衡阳商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协助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四)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本会每年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诉意见。

(五)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八)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九)本会的印章管理,本商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会应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构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项目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这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本会会员的会费缴纳详见本商会的会费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