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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1-11-25 18:31:39,点击:720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衡商字"和"粤衡商秘字"。"粤衡商字"适用于以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商会印章。"粤衡商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粤衡商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粤衡商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盖商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商会秘书长或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凡秘书长、会长因故当时未签,事后交秘书长或会长补签,以便最后确认)。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存《使用印章审批表》,以备查考。

第九条 外来公文由秘书处统一签收,然后根据来文内容提出分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传阅的文件,认真做好传阅登记。

第十条 每年商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商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商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归档。除永久保存文档外,其余文档保存年限为3年。

第十三条 档案由秘书处确定人员专人管理。档案员要主动及时做好清理、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防止档案损坏、丢失,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四条 档案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凡泄密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阅完应及时归档。借阅的,应做好登记,按规定时间归档。

第十六条 对可销毁的档案,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编制销毁清册,经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